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缴纳学校各种费用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3.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4.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活动;
5.申请各种助学金必须符合困难生条件。
第三章 主要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与以下几种资助方式:
1.免学费:
免学费是资助给农村(含县镇)户籍、市城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在校学生。
2.助学金:
助学金是资助给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读学生。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定按相关评定办法进行。
3.临时困难补助:主要解决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或社会发生突发性的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学校成立珠海市创沃中等职业学校(原珠海一职实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资助日常工作。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或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3.班主任初审:班主任对所在班级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学校;
4.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资助发放:学校审定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发放资助金。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班主任和资助办公室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各项资助政策;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校内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条 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 “受助回报、获奖思进、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要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能力培养、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引导其树立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意识,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全面提高受助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2.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受处分者;
3. 休学、退学、出国、参军、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各类资助。